
- 发布日期:2022-9-20 10:47:06
- 消息来源:丹东日报社
9月16日从丹东市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助企纾困解难,今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缓缴税费相当于国家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精准滴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有效促进工业经济恢复发展。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将陆续到期。《公告》实施,意味着“无息贷款”期限再次延长,将有效为企业“活血”“送暖”。据了解,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比如,纳税人A属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实施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共延缓缴纳相关税费13个月,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公告》政策。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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