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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主城区实行烟花爆竹限放管理
  • 发布日期:2023-1-17 11:08:37
  • 消息来源:丹东日报社

近日,丹东市就进一步加强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发布相关通告,主城区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限放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在2023年1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6日(农历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通告规定,限制燃放区域为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合作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各区所辖乡镇及振安区金矿街道、太平湾街道)。2023年,对于下列场所和区域,全市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包括重要军事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通讯设施及输变电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码头、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国家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城市绿地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通告规定,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燃放地点、燃放许可等规定执行。

对违反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举报电话市应急局为12350,市公安局拨打110。通告规定,东港、凤城、宽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作者:刘作庆